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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律所调解达成的协议具有强制执行力吗?

2025-05-21 14:44:12   

2023年,李某务工认识张某。4月,张某向李某借款2万元,李某通过微信转账给张某,双方口头约定一个月还款。到期后,张某未还款,反而将张某拉黑。

李某委托A律师事务所找寻张某。2024年9月,经过律师事务所组织调解,双方签订还款协议,约定10月31日前还款。可是,张某到期仅还款1万元后再次消失。

2025年,李某向紫阳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张某,要求按照协议要求偿还剩余1万元,并支付10%的违约金、逾期利息、律师费等费用。

法院立案庭工作人员依法审完材料后,告知李某,协议实际是律师调解,协议不具备强制执行力,只能向法院起诉索要下余欠款。在李某起诉后,立案庭法官组织双方签署调解协议,并向双方送达了调解书,约定张某在2025年5月30日前一次性偿还借款1万元。

【法官提醒】

未经人民法院确认并出具的调解书,属于双方在诉讼外达成的协议,不具备强制执行效力。但是经行政机关、人民调解组织、商事调解组织、行业调解组织或者其他具有调解职能的组织调解达成的具有民事合同性质的协议,经调解组织和调解员签字盖章后,当事人可以申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确认其效力。当事人请求履行调解协议、请求变更、撤销调解协议或者请求确认调解协议无效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陕西省紫阳县人民法院 王梨梨)

(责编:张若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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