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运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维修费和停运损失如何赔偿?近日,旬阳市人民法院运用“线上调解+行业调解”多元解纷机制,高效化解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为案涉营运车主挽回了合理损失。
2023年5月,张某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行驶至旬阳市青泥加油站处转弯时与刘某停放在路边的重型半挂牵引车发生碰撞,造成双方车辆不同程度受损。后经旬阳市交通警察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本次事故张某负全部责任,刘某无责任。刘某要求张某赔偿维修车辆费用4480元,以及停运13天的损失13000元。
保险公司及张某对事故事实、责任划分均无异议。但保险公司提出受损车辆部分维修项目与事故碰撞的部位不一致,认为刘某存在过度维修,由此产生的费用不予认可。张某同意赔偿部分停运损失,但认为刘某主张的停运损失标准过高,明显不合理。双方就赔偿数额协商未果,刘某遂诉至法院。
承办法官查看起诉材料后,发现本案法律关系明确,虽有争议,但双方都同意调解,考虑到保险公司和侵权人均在外省,为减少当事人诉累,征询各方同意后开展线上调解。
关于维修费,被告指出维修项目清单中除维修碰撞部位外,还对车轮及其相关器械进行了检查,维修项目超过了维修的必要限度。原告围绕争议焦点进行了充分举证,将事故现场和维修过程的照片发送线上进行质证。原告称事故中被撞部位虽然是车辆尾部,但是车辆在静止状态下被撞行1米左右距离,事故现场照片明显可见车辆在被撞后车轮在地面的滑行痕迹。故对车辆车轮、变速箱等相关机械进行预防性检查,是维修技师基于安全及技术要求作出的合理检修措施,并非人为超过必要限度维修。
经原告释明和举证证明,保险公司对维修项目及费用合理性予以认可,表示同意在理赔范围内承担车辆维修费用。
根据法律规定,从事货物运输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发生交通事故无法从事相应的经营性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当事人可以请求侵权人赔偿。
该案中,原告名下的半挂牵引车道路运输证件齐全,确属经营性车辆,具有请求权。根据维修清单和维修工时可以证实维修天数为13天,而对于停运损失标准存在较大争议。原告主张参照2017年原告与某合作方签订的租赁合同中1000元/天的标准赔偿损失。但被告认为原告在车辆维修时并不存在租赁关系,期间也不是每天都有运输业务,并不会产生如此高的停运损失。同时,原告方由于名下有多辆货运车辆,营运收入混杂难以区分,客观上存在举证困难。
该案标的较小,鉴定势必会增加当事人诉讼成本。承办法官带着问题随即邀请行业价格认定部门,对停运损失认定方法予以释明。综合考虑运营成本、运营能力、近期平均利润等具体情况,综合评估合理计算停运损失。最终在行业价格认定部门的建议下,原被告结合各自管理半挂牵引车的日常情况,经核算后,双方各让一步,达成一致意见:由侵权人张某赔偿原告停运损失费5000元。
在法院主持调解下,原被告双方关于车辆修理费和停运损失费达成赔偿协议,该起纠纷就此画上了圆满句号。(旬阳市人民法院 龚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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