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1日,在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师岗法庭,原告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何某追偿权纠纷一案,于当日立案后,在法官的主持调解下,双方迅速达成和解,被告当场履行还款义务,实现当日立案当日结。
据悉,原告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何某于2023年11月签订借款合同,原告依约履行了放款义务。然而,自2024年6月9日起,被告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经原告多次催要仍拒不履行。原告遂于2025年6月10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何某偿还本金6049元及相应利息、逾期利息,并承担诉讼费。
鉴于事实清楚、争议标的额不大,双方当事人虽存在矛盾但仍有调解基础,案件受理后,法官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双方最终达成一致意见:被告何某于6月30日一次性支付原告借款本息6465元。在法官的协调下,被告当场筹措资金,履行了还款义务,案件得以圆满解决。
次日,原告制作一面印有“热情服务,廉明高效”的锦旗送到师岗法庭表示感谢。(内乡县人民法院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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