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因参加音乐节广告牌在大风中坠落导致观众伤残的案件。该涉及群众性活动组织者的安全保障义务及不可抗力因素下的责任划分问题。
2023年3月,在某音乐节现场,大风将活动入口通道的广告牌吹落,正好砸中音乐爱好者苏苏(化名)。事后,因赔偿问题无法得到解决,苏苏将活动承办方及场地经营方诉至法院,索赔医疗费、误工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等合计33万余元。
在庭审过程中,各方对责任承担提出了不同主张。活动承办方认为,事故发生在非音乐节活动区域,且广告牌并非其公司负责搭建和维护,同时极端恶劣天气属于无法预见的自然灾害,应免除或减轻自身责任。而场地经营方则依据场地租赁合同中明确的安全责任归属条款,认为自己作为场地出租者不负有安全保障义务,不应承担责任。
为查明案件事实,法院依法追加了本次活动的主办方公司、制作涉案音乐节广告牌的广告公司以及营销策划公司等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经过审理,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认定音乐节是群体性活动,对涉案活动承担安全保障义务的应为该群体性活动的组织者,即在相关行政部门备案的主办方与承办方。
法院审理认为,虽然苏苏是在入口通道被广告牌砸伤,但主办方和承办方作为活动组织者,应对其承办的活动所租赁的全部场所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包括制定并实施针对极端天气的疏散群众、排除危险等方案措施。因此,主办方和承办方均存在过错,应对苏苏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由于没有证据显示场地经营公司作为涉案场地的出租方存在过错,故其不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同时,考虑到事发当天恶劣天气突然升级属于不可抗力因素,法院酌定自然原因造成的损失占原因力比例为20%,不作为本案侵权损害的损失认定。
最终,法院判决主办方、承办方作为组织者,对因自身过错导致的损害后果承担80%赔偿责任,共计21万余元。(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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