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月,李沙(化名)因急需用钱向小张借款15000元,小张当天回家取现金后交给李沙,第二天李沙出具了借条,约定2018年年内偿还。借款到期后,小张多次催要,李沙以各种理由推诿。最终,小张于2025年4月起诉至法院,要求李沙偿还借款本金15000元并按照年利率12.4%支付逾期利息至借款本金还清为止。
法院在审理中发现:小张提供的借条中名字为“李莎”,但在提交的聊天记录里显示为“李沙”,存在不一致的情况。但从两人的微信聊天记录来看,双方协商过还款事宜,李沙认可欠钱的事实,而且“莎”与“沙”在读音和书写习惯上高度相似,可能存在书写误差,应认定诉讼主体适格。小张持借条起诉,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双方约定了还款时间,李沙未按时还款,应履行还款义务。
法院最终判决:李沙在十日内偿还借款15,000元及利息3,495.96元,后续利息按年利率3.1%计算。(紫阳县人民法院 许姗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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