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旬阳市人民法院对在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做虚假陈述的原告丁某依法作出罚款5000元的司法惩戒决定。
经旬阳市人民法院审理查明,在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审理中,原告丁某作虚假陈述,谎称借款产生的大额利息为借款本金,要求被告继续计付高额利息,企图混淆视听。法院认为,丁某的这种行为严重妨碍了民事诉讼活动的正常进行,应当给予司法惩戒。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相关规定,决定对丁某罚款5000元。
【法官提醒】
诉讼活动中,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如实陈述案件事实,提供真实有效的证据。虚假陈述是公然挑战司法公正的行为,人民法院对此始终保持零容忍态度,坚决打击虚假陈述行为,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坚定捍卫司法公正。(旬阳市人民法院 陈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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