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锦江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案,确认被告黄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身份,认定其“谋取公司商业机会”,判决黄某赔偿公司损失45万元。
某建筑工程公司聘请黄某担任总经理,全面负责公司经营管理。2021年10月至2022年5月,公司委派黄某重点跟进“某数字转型”合作项目,在此期间公司派驻相关人员进行接洽,并对项目整体外包需求进行报价。随后,黄某得知合作方因价格问题拟调整合作模式及外包范围,作为项目负责人,黄某未向公司如实披露这一关键变化,而是私下以其实际控制的公司承接合作项目中的部分业务,获利45万元。公司发现后认为黄某损害公司利益,遂诉至法院。
庭审中,案件三大争议焦点引发广泛关注。针对黄某 “并非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的抗辩,法院依据其实际行使人事审批、经营决策等核心管理权的事实,认定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对高管的实质定义,打破了 “头衔即身份” 的简单认定逻辑。对于涉案项目是否属于 “公司商业机会”,法院结合项目与公司主营业务的关联性、公司前期投入以及机会可争取性,认定黄某行为构成对公司预期利益的侵害。
最终,法院判决黄某全额返还 45 万元非法所得,以赔偿公司损失。(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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