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过六旬的劳动者闫某某遭遇四级工伤,却因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劳动仲裁不予受理,维权之路一度受阻。近日,崇州市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充分发挥调解优势,组织双方历经三次耐心细致的调解工作,最终成功促成当事企业分期支付工伤保险待遇,高效化解了这起涉及超龄劳动者重大权益保障的纠纷,实现了案结事了人和的良好效果。
2019年,闫某某入职成都某建材有限公司,从事打包、操作搅拌机等工作。2024年3月,闫某某在清洗搅拌机时,搅拌机不慎被他人打开,导致其严重受伤。此次事故被依法认定为工伤,并经鉴定伤残程度为四级。闫某某入职以来,该公司一直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闫某某仅自行购买了农村养老保险。2025年1月,闫某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四级工伤待遇,但因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仲裁委员会作出不予受理决定。闫某某遂向崇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案件进入诉讼程序后,崇州市人民法院调解员积极组织双方进行调解。首次调解因对安装辅助机械费用的具体金额存在较大分歧而未能成功。开庭前,调解员再次询问双方意愿,虽均表示同意调解,但就辅助机械费问题仍未达成一致,二次调解依然无果。2025年5月案件庭审期间,双方在法官引导下再次表达了调解意愿。庭审结束后,调解员趁热打铁,立即组织双方在法院调解室进行面对面沟通。
经过反复释法明理和耐心劝导,最终促成双方互谅互让,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公司分三次向闫某某支付工伤保险待遇费用,待公司履行完毕上述义务后,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即告终结,纠纷得到一次性解决。(崇州市人民法院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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