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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拒付抚养费?法院判决:须履行法定抚养义务

2025-07-01 15:49:54   

近日,成都市金堂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抚养费纠纷案件:未成年子女刘某在父母婚姻关系存续但长期分居的情况下,因父亲拒不支付抚养费提起诉讼。

据悉,刘某父母于2010年11月登记结婚,2011年7月生育刘某。2021年8月,因家庭纠纷,父母开始分居,刘某随母亲及奶奶共同生活。分居初期,父亲每月支付1000元抚养费,但自2023年7月起停止支付。2025年3月,尚未成年的刘某向金堂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父亲支付2023年7月至其大学毕业期间的抚养费。

经查明,刘某父母虽未办理离婚手续,但分居后父亲仅履行了部分抚养义务,自2023年7月起未再支付费用,已影响到刘某的正常生活与教育。

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尚未成年,其父母有抚养义务,刘某在父母分居后未随父亲生活,父亲仅支付了部分抚养费,未完全尽到抚养义务,刘某有要求父亲给付抚养费的权利。鉴于刘某父母尚未离婚,未来是否持续分居、抚养权归属等问题尚未确定,法院依法判决父亲支付2023年7月1日至2025年4月24日的抚养费共计2万余元。

【法官提醒】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是无条件的,属于法定必须承担的义务。无论父母是否与子女一起生活,父母的抚养义务不能免除,但是在实践中比较多见的是存在“未离婚即无抚养费”的认知误区。某些父母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由于家庭矛盾、生活方式、厌烦照料等原因,对孩子不管不顾,在具备抚养能力的情况下仍然拒不履行抚养义务。这种行为不但违背了作为父母的基本社会责任,同时也违反法律规定的父母所负有的抚养义务。(成都市金堂县人民法院供稿)

(责编:张若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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