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旬阳市人民法院速裁中心受理一起标的为两千余元的不当得利纠纷案件。2025年1月,原告某物业公司工作人员王某在充值电费时,因操作失误,误将两千余元充入了被告旬阳某房产公司的电费账户中。
原告在发现错充电费的情况后,立刻与房产公司工作人员取得联系,说明了情况,希望公司能将该款项予以返还,但房产公司以非己方责任为由拒绝返还。原告又联系电力部门,希望能通过申请返还充错的电费,但是由于该房产公司电费账户一直处于欠费状态,故在充错电费时,房产公司电费账户被立即扣费,所以电力部门表示无法通过申请退还电费。物业公司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只能一纸诉状诉至旬阳市人民法院,要求房产公司返还充错的电费。
因案件标的较小、事实明确,承办法官第一时间联系被告进行释法明理,明确告知房产公司负责人行为已经构成了不当得利。经过释法明理,最终房产公司负责人通过微信转账主动向物业公司返还了电费,物业公司提交了撤诉申请。
【法官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这就是民法典关于“不当得利”的法律规定。不当得利的法律事实发生后,在不当得利人与利益所有人之间产生了一种权利义务关系,即利益所有人有权请求不当得利人返还不应得的利益,不当得利人有义务返还。(旬阳市人民法院 武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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