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和张某系朋友关系。2014年,双方共同前往广州矿上务工,王某自行购买了一辆铲车在矿上从事运输工作。
2015年10月,张某见王某开铲车收入不错,便与王某商议购买了王某的铲车,折价16000元,约定两个月内付清。之后,王某便从矿上辞职去往别处务工。由于二人是同乡,每年春节王某都到张某家索要货款。张某虽然每次都以好菜招呼王某,但总以多种理由推脱。2025年5月,王某因急需用钱,将张某诉至法院,要求张某支付购买铲车款16000元。
承办法官受理案件后,了解到案件事实清楚、争议不大,引导双方进入先行调解程序。法官从法律规定、实际情况出发,向张某释法说理、分析利弊。张某表示已向王某支付2000元,请求延期归还剩余14000元。王某表示同意。
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张某在2025年8月30日前一次性付清剩余购车款14000元。
【法官说法】
本案中张某拖欠铲车折价款十年,但本案仍未超过诉讼时效,是因为王某每年春节到张某家索要折价款的行为均导致诉讼时效中断。债权人可以通过向债务人打电话、发短信、上门催要、邮寄催要文书等多种形式索要,保存追要记录和证据,这样便可以中断诉讼时效,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紫阳县人民法院 王梨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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