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张某入职某行政机关下属部门。2023年10月,张某在工作期间擅离岗位,之后被调整工作岗位,却未前往新岗位报到。该行政机关依据相关管理办法,对张某作出解聘处理。张某不服,向劳动仲裁机构申请仲裁,要求该行政机关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及加班工资。仲裁机构裁决行政机关支付赔偿金,行政机关对此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判定该行政机关解除劳动关系是否合法,需从事实依据与程序两方面考量。事实层面,查明张某存在迟到早退、不服从岗位调配等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的行为,该行政机关依据相关人员管理办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规定,解除劳动关系理由充分。
程序方面,尽管该行政机关起初未事先通知工会,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七条,用人单位在起诉前补正程序且工会无异议,即视为程序合法。本案中,该行政机关在起诉前补正通知工会程序,工会回复无异议,所以该行政机关解除劳动关系程序合法,无需支付张某经济赔偿金。张某主张的加班费,因仲裁未支持且其未提异议,法院也不予支持。张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不仅要有充分的事实依据,程序也必须合法。虽未事先通知工会属于程序瑕疵,但法律赋予用人单位在起诉前补正的权利,若补正后工会无异议,劳动者便不能再以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主张经济赔偿金。用人单位应重视解除合同程序的合规性,劳动者也需了解相关法律规定,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汉滨区人民法院 周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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