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日报出版社主管 人民周刊杂志社主办

010-65363526rmzk001@163.com
首页 > 栏目 > 法治 > 正文

未通知工会解雇员工?法院:程序瑕疵及时补正仍属合法

2025-08-11 15:17:12   

2013年,张某入职某行政机关下属部门。2023年10月,张某在工作期间擅离岗位,之后被调整工作岗位,却未前往新岗位报到。该行政机关依据相关管理办法,对张某作出解聘处理。张某不服,向劳动仲裁机构申请仲裁,要求该行政机关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及加班工资。仲裁机构裁决行政机关支付赔偿金,行政机关对此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判定该行政机关解除劳动关系是否合法,需从事实依据与程序两方面考量。事实层面,查明张某存在迟到早退、不服从岗位调配等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的行为,该行政机关依据相关人员管理办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规定,解除劳动关系理由充分。

程序方面,尽管该行政机关起初未事先通知工会,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七条,用人单位在起诉前补正程序且工会无异议,即视为程序合法。本案中,该行政机关在起诉前补正通知工会程序,工会回复无异议,所以该行政机关解除劳动关系程序合法,无需支付张某经济赔偿金。张某主张的加班费,因仲裁未支持且其未提异议,法院也不予支持。张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不仅要有充分的事实依据,程序也必须合法。虽未事先通知工会属于程序瑕疵,但法律赋予用人单位在起诉前补正的权利,若补正后工会无异议,劳动者便不能再以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主张经济赔偿金。用人单位应重视解除合同程序的合规性,劳动者也需了解相关法律规定,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汉滨区人民法院 周宏)

(责编:张若涵)

相关热词搜索:

上一篇:贵州省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监察专员谢培午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下一篇:最后一页

人民周刊网版权及免责声明:

1.凡本网注明“来源:人民周刊网”或“来源:人民周刊”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人民周刊网(本网另有声明的除外);未经本网授权,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它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与本网签署相关授权使用协议的单位及个人,应注意作品中是否有相应的授权使用限制声明,不得违反限制声明,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时应注明“来源:人民周刊网”或“来源:人民周刊”。违反前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2.本网所有的图片作品中,即使注明“来源:人民周刊网”及/或标有“人民周刊网(www.peopleweekly.cn)”“人民周刊”水印,但并不代表本网对该等图片作品享有许可他人使用的权利;已经与本网签署相关授权使用协议的单位及个人,仅有权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图片中明确注明“人民周刊网记者XXX摄”或“人民周刊记者XXX摄”的图片作品,否则,一切不利后果自行承担。

3.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人民周刊网或人民周刊)”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4.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在30日内进行。

※ 联系电话:010-65363526 邮箱:rmzk001@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