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张某委托他人向齐某购买房屋,代理人代为支付了70000元购房款。2010年3月,张某被要求支付尾款,因代理人出差,张某便独自前往紫阳县城,张某见到齐某后,齐某便要求张某将带来的30000元交给他,并称还需交5000元的钥匙费,张某遂将35000元支付给了齐某。至此,张某一共交付了105000元。
半个月后,张某见到代理人,才发现购房合同约定的金额是94300元,自己超付了10700元,便要求齐某退还。然而,齐某一直没有退还。张某多年寻找无果,无奈之下起诉至法院,要求齐某返还超付的购房款10700元及自2010年4月起的资金占用利息。
法院受理这起纠纷后,承办法官第一时间联系上齐某。齐某坦言,购房合同约定的94300元确实无误,但增容费、网改费,加上水电和固定电话安装的2000元,张某一直没交;他认为该扣的款项扣完,自己可以按实际情况多退少补。可当承办法官把齐某的说法转告张某时,张某表示否认。双方各执一词时,承办法官劝导齐某:“法律规定没有合法依据取得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就该返还。真要闹到开庭,费时费力不说,邻里街坊抬头不见低头见,以后碰面多尴尬?”
在法官几番调解下,齐某松了口:“法官,我琢磨明白了,合同里没写的钱,确实不该硬扣。张某买套房也不容易,该退的房款我要退。”听到这,张某也说:“其实我也不是非要较这个劲,就是气不过。既然他愿意退钱,我就不争了,大家各让一步,这事就算了了。”
最终双方达成协议:齐某向张某退还购房款10000元,于2025年10月前付清。(紫阳县人民法院 田成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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