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月,闫某因资金短缺向同村村民罗某借款现金14万元,并于当日出具借条一张。此后罗某多次催要,闫某未归还全部借款。无奈之下,罗某于2025年5月将其起诉至法院。
承办法官在受理案件后发现,罗某立案时仅提交了一张借条作为证据。为查清案件事实,更好地解决纠纷,承办法官第一时间联系到双方当事人,组织双方进行庭前调解。闫某认可14万元借款的事实,但认为罗某的起诉时间早已超过3年诉讼时效,可以拒绝还款,并且表明自己经济困难、还款能力有限,一时无法还清所有借款。
罗某称其多次向闫某口头催要借款,但没有留下书面证据材料,这期间闫某找各种理由拒绝还款,罗某认为把14万元存在银行十年也能产生不少利息,现只是要求闫某偿还借款本金,应当立即一次性偿还。若根据法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双方矛盾并未得到实际解决。为真正做到案结事了人和,承办法官一方面从“法理情”角度对闫某进行劝解,另一方面劝说罗某能给闫某宽限一段还款时间。
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闫某分期向罗某偿还借款14万元。若闫某逾期未偿还,罗某可就剩余款项一并申请执行。纠纷至此得到化解。
【法官说法】
诉讼时效制度不应成为逃避责任的借口,而应成为社会诚信的催化剂。本案承办法官办案,既恪守法律准绳,又深挖道德价值。双方明知时效已过仍愿调解,恰如明镜,折射出法治社会中道德自律与法律刚性的交相辉映。(紫阳县人民法院 潘安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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