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当事人唐某因一己私心篡改证据进行虚假诉讼,最终不仅诉求被依法驳回,还因妨碍司法秩序被罚款3000元。目前该罚款已履行完毕。
2025年1月5日,杜某驾车与唐某停放的摩托车发生剐蹭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杜某对此次事故负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定损赔付金额为1850元,杜某于2月2日通过微信将该笔赔款支付给唐某,并备注“保险公司定损赔付款”。然而,唐某在收到赔款后,却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杜某及保险公司赔偿其车辆维修费3920元,并提交了一份支付宝支付凭证复印件作为证据。该凭证显示,唐某于2025年1月13日向某经营部支付了3920元车辆维修费。
庭审中,承办法官在核查唐某手机原始支付记录时发现,上述“3920元维修费”的实际支付时间为2024年11月,远早于2025年1月5日的事故发生时间。面对证据,唐某当庭承认其变造了支付凭证的支付时间,目的是想通过诉讼让被告赔偿其此前产生的修理费用。
法院审理认为,唐某伪造证据的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中“诉讼参与人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可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同时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深入开展虚假诉讼整治工作的意见》第二条中“采取伪造证据等手段虚构民事纠纷,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的情形。
据此,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唐某的诉讼请求,并对其虚假诉讼行为处以3000元罚款。
【法官提醒】
诚信是民事诉讼的底线,当事人在诉讼中必须如实陈述事实、提供真实证据。任何企图通过伪造证据、虚假陈述等方式挑战法律尊严和司法权威的行为,都将付出沉重代价。根据法律规定,虚假诉讼行为人可能面临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将被追究刑事责任,同时还需承担诉讼费用及对方的损失赔偿责任。(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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