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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平台“误伤”企业名誉,“算法自动”不免责

本报记者 尹晓宇    2025-08-21 10:51:19    人民日报

公司改名后,旧名字被他人使用,两家公司的企业信息竟发生混淆。凭空多出来的“失信记录”,谁来负责?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相关案件。

2011年3月,高山公司成立,曾用名为“定兴公司”。2011年12月,该公司完成名称变更。2012年11月,一家新设立的公司注册使用“定兴公司”,与高山公司的组织机构信用代码并不一致。2018年,定兴公司因未履行生效裁判确定的付款义务,被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高山公司先后在某企业信息查询APP中发现,其公司信息网页两次被错误关联了定兴公司的失信记录。反馈后,信息平台删除失信信息。高山公司认为,信息平台虽已删除信息,但两次信息关联行为已严重影响了公司的信誉和征信,构成侵权,要求赔偿经济损失。

被告则表示,公司平台数据系通过算法技术对相关公开数据进行采集整合后自动发布,主观上并没有侵害高山公司名誉权的故意;在高山公司提出异议后平台及时核查处理,已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

法院经审理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高山公司与定兴公司系相互独立的法人,组织机构代码并不相同,信息平台虽未对发布的信息进行实质性修改,但在数据整合时,未尽到合理的监管和注意义务,存在过错。据此,法院最终判决平台运营商应在平台网站高山公司详情页刊登致歉声明,并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

江阴市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尹德元认为,当算法存在无法克服的技术问题时,信息平台更应慎重处理相关信息,不能明知存在技术漏洞,却仍为了追逐商业利益而放任侵害他人权益的行为。

(责编:李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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