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日报出版社主管 人民周刊杂志社主办

010-65363526rmzk001@163.com
首页 > 栏目 > 法治 > 正文

租期届满房屋受损,责任如何划分?

2025-08-21 13:24:43   

陈某在某小区有一套住房。2023年8月3日,陈某与杨某经中介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将该住房租给杨某居住,租期一年,年租金2.2万元。杨某交付房租及物业费后正常入住。合同期满前一个月,陈某询问杨某是否续租,杨某未明确回应。之后,陈某欲找中介看房,却被杨某以家中杂乱、太阳大为由拒绝。两日后,杨某通知陈某到门口踏脚垫下取钥匙交房,拒绝当面交接。

陈某进屋后发现,室内墙面多处损坏,主卧窗帘、席梦思床座及靠背、床垫、沙发、浴霸灯等物品均有损坏,一张餐桌、一盆花卉及一个瓷器花瓶不见踪影。陈某立即通过语音电话告知杨某,但对方矢口否认。次日,陈某报警,但杨某拒接民警电话。无奈之下,陈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杨某赔偿墙面及物品损失共计7200元,并承担诉讼费。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合法财产权利受法律保护。杨某租赁陈某房屋,理应合理使用并妥善保管屋内物品。陈某主张的房屋墙面、窗帘、床座及靠背等多处损坏情形,有照片、视频为证,且与法院现场勘查情况一致,杨某应赔偿相应经济损失。

关于具体损失认定:墙面损失1200元、窗帘损失520元、席梦思床座及靠背损失1280元、床垫损失500元、沙发损失600元、花卉损失180元。对于陈某主张的浴霸损失和餐桌桌面损失,因无法确定是否为杨某租住期间造成或交付时的原始状态,法院未予支持。最终,法院判决杨某赔偿陈某经济损失共计4280元,驳回了陈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宣判后,双方服判息诉。

【法官说法】

在房屋租赁关系中,出租方与承租方都应遵守相关约定与法律规定。一方面,出租方不能“提灯定损”,随意夸大损失;另一方面,承租方对租赁房屋及室内物品有合理使用与妥善保管的义务,对于超出合理自然折旧损耗程度的损坏,应给予合理赔偿。本案中,法院依据证据及现场勘查情况,合理认定承租方造成的财物损失,既保障了出租方的合法权益,也体现了公平公正原则,为类似房屋租赁纠纷提供了参考范例,提醒租赁双方在租赁过程中应尽到各自义务,避免纠纷发生。(汉滨区人民法院 周宏 尚小雪)

(责编:张若涵)

相关热词搜索:

上一篇:陕西省汉阴县人民法院:“诉前保全+先行调解”促推纠纷高效化解
下一篇:最后一页

人民周刊网版权及免责声明:

1.凡本网注明“来源:人民周刊网”或“来源:人民周刊”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人民周刊网(本网另有声明的除外);未经本网授权,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它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与本网签署相关授权使用协议的单位及个人,应注意作品中是否有相应的授权使用限制声明,不得违反限制声明,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时应注明“来源:人民周刊网”或“来源:人民周刊”。违反前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2.本网所有的图片作品中,即使注明“来源:人民周刊网”及/或标有“人民周刊网(www.peopleweekly.cn)”“人民周刊”水印,但并不代表本网对该等图片作品享有许可他人使用的权利;已经与本网签署相关授权使用协议的单位及个人,仅有权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图片中明确注明“人民周刊网记者XXX摄”或“人民周刊记者XXX摄”的图片作品,否则,一切不利后果自行承担。

3.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人民周刊网或人民周刊)”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4.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在30日内进行。

※ 联系电话:010-65363526 邮箱:rmzk001@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