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小杨与某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租房时间为2021年11月1日至2024年11月1日,合同约定小杨应交租金为25399.80元。合同签订后,该公司即将所租房屋交付给小杨使用。然而,小杨一共只交付租金8466.6元,加上2024年11月和12月小杨仍在实际使用该房屋,共计欠下租金18324.97元未付。经公司多次下发催款通知书及电话催交,小杨仍不履行。无奈之下,公司为维护合法权益选择起诉至紫阳法院,要求小杨支付租金18324.97元。
法院受理后,法官联系小杨。小杨表示并非恶意拖欠款项,而是最近几年经济不景气,自身租赁的门市经营惨淡,盈利微薄。目前确实无能力一次性支付全部款项,希望能寻求更灵活的还款方式。
因案件事实清楚,双方都有调解意愿且有调解基础,法院委派调解员进行先行调解。调解过程中,调解员一方面向公司详细说明小杨的经营困境与还款诚意,争取其对还款期限的理解;另一方面向小杨强调履约的法律义务,协助其梳理收支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还款计划。
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小杨向公司支付租金18324.97元。当天由小杨先行支付5000元,剩余款项分两期履行,2025年9月30日前支付6000元,2025年12月31日前将剩余款项全部支付完毕。
协议达成后,为保障协议效力、打消双方顾虑,法院引导双方共同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收到申请后,法院迅速对调解协议的合法性、自愿性进行审查,在确认协议内容未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后,当天作出裁定,确认该调解协议有效,赋予协议强制执行力,为双方权益提供保障。
【法官说法】
对于双方对于案件事实没有争议,只是对履行方式有争议的案件,法院秉持着调解优先的原则,这样对于双方都有利。于原告而言,能够快速启动调解程序,确定双方权利义务关系,不用再等待较长一段时间排期开庭审理案件。于被告而言,能够有缓冲时间筹集资金,压力小,避免案件进入执行程序,成为失信被执行人。(紫阳县人民法院 张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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