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0日,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理被告人王某某、任某某涉嫌伪造货币罪一案。
2024年底,被告人王某某通过网络学习伪造货币,并购买了相关设备及材料,又微信联系了被告人任某某共同伪造货币获利。2025年2月,任某某在王某某租住处与其会合,二人在宾馆共同伪造人民币,同时王某某通过网络多次售出共计约280张20元面值的人民币,任某某期间参与送货,共获利近2000元,分给任某某1000元。3月,公安机关在宾馆将二人现场抓获,当场扣押20元成品人民币537张,20元半成品人民币167张,100元半成品人民币80张。另,现场有部分伪造的人民币已被烧毁,无法计算金额。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任某某伪造货币并出售,其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货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庭审中,公诉机关就指控罪名和事实进行举证,二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进行了质证并提出了辩护意见。法庭充分听取了控辩双方意见,本案将在合议庭进行充分讨论和评议后,择期宣判。
【法官提醒】
伪造货币行为危害深远,严重破坏国家金融管理秩序,损害人民币信誉,任何个人或组织都切勿以身试法。如群众不慎收到假币,应当立即上缴当地银行或公安机关;当看到别人持有、使用假币时,也应劝其上缴或向公安机关报告,共同维护国家货币安全。(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郭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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