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因加盟提货券无法兑现引发的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件。法院最终判决解除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并判令某商务公司退还加盟商韩某部分预存货款,驳回韩某其他诉讼请求。
据了解,某商务公司在招募加盟商时承诺,支付加盟费后再一次性支付10万元货款,即可获得价值10万元的工厂价货品。韩某被此条件吸引,与该商务公司签订合作协议并支付了10万元货款,开启了加盟店铺的经营。
按照协议约定,韩某需在商务公司运营的“某某传奇APP”上领取10万元提货券,再通过一系列操作将提货券转化为另一款“某产品社区”APP的账户余额,最终在该第三方平台上下单进货。然而合作仅四个月后,“某产品社区”APP的运营商某食品公司突然通知韩某,其账户内的提货券余额暂停使用,后续需以现金支付方式提货。令韩某困扰的是,即便改用现金进货,也频繁遭遇缺货问题,导致店铺入不敷出,最终只能被迫关闭。截至诉讼时,韩某账户内仍有9.62万余元提货券未兑现。
法院经审理查明,韩某的进货过程为,先将某某传奇APP上的提货券经过一系列操作,转化为另一APP“某产品社区”上的余额,然后再进行下单,所有下单、费用扣除均在“某产品社区”APP上进行。该APP系第三方平台,运营商为某食品公司。某食品公司述称其与某商务公司有过合作经历,但最近1年已停止合作。现韩某账户剩余9.62万余元提货券未兑现。
法院认为,韩某与某商务公司签订合作协议的目的是获得基于“某某传奇”品牌对应主体的经营资源,通过缴纳品牌加盟费获得在平台推荐客户、销售商品的资格,并在某商务公司提供的统一经营模式下经营,符合特许经营合同关系的法律特征。在合作协议约定的5年特许经营期限未到期的情况下,韩某以提货券无法使用、产品经常缺货为由,认为合作协议不能继续履行并要求解除合同、赔偿损失,但其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因缺货达到了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程度,也未提交相应证据证明其损失,故不能认定本案系因某商务公司违约而导致合同解除,对于韩某主张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但合同的履行须双方长期相互配合、协助,韩某已向某商务公司邮寄解除合同通知函,客观上也已实际关闭店铺停止经营,若不允许涉案合作协议解除,既不利于某商务公司的特许经营资源在同一片区重新投入使用,也不利于韩某及时制止经营损失。
因此,法院判决涉案合作协议于起诉状副本送达之日起解除,并综合考虑涉案合同的性质及约定、履行情况、解除原因、双方过错等因素,判决某商务公司退还韩某部分预存货款,驳回韩某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盲目加盟易“踩坑”,投资创业要谨慎。该案中,韩某加盟后向某商务公司购买的高额提货券需经过一系列操作后转换到第三方平台,由第三方公司兑现,使得提货券的兑现受限于某商务公司是否如约向第三方公司支付相应款项,给交易增加了不确定性因素。在此提醒社会公众,在加盟过程中切莫轻信赚钱快、利润高等话术,签订合同前要逐条逐项阅读合同内容,要求书面写明允诺服务或赠送物品,明确权益兑现方式并保存好往来的沟通记录,切莫一时冲动就进行付款,导致自身遭受经济损失。(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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