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7月,方某以合伙经营足疗店为由,邀请李某投资。李某通过其姐姐向方某支付投资款20000元。后因双方合作基础丧失,双方达成口头协议:李某退出经营,方某承诺全额返还投资款,款项性质由投资转为借贷。2024年9月,方某又以支付房租为由向李某借款5400元,双方约定三个月内还款。借款到期后,李某多次催要未果,无奈之下,李某于2025年9月诉至紫阳县人民法院,要求方某偿还借款25400元。
紫阳县人民法院洄水法庭受理案件后,承办法官第一时间与双方当事人取得联系,征求各自对纠纷解决方式的意见,引导双方优先选择调解的途径化解矛盾。在沟通过程中,方某坦诚认可了借款事实的真实性,同时明确表达了愿意协商还款的诚意,希望能通过调解的方式解决问题,这一态度为顺利调解创造了良好条件。
承办法官认为案件事实清晰、证据充分,双方并无实质分歧,而在于还款方式和时间的合理安排,要考虑清楚还款金额的分期安排、具体支付时间等细节。考虑到李某长期身处外地,为切实减轻当事人诉累、提升纠纷解决效率,在充分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后,组织进行调解。
承办法官向方某详细释明了拖欠借款拒不偿还可能面临的法律责任,包括强制执行、信用惩戒等法律后果,引导其正视自身义务。另一方面,承办法官耐心与李某沟通,结合方某的经济状况和实际履行能力,劝说其适当放宽还款期限,给予被告合理的履行空间。既维护了李某的合法债权,又充分考虑了方某的实际困难,逐步拉近了双方的心理距离。
经过多轮耐心细致的沟通协商,双方最终达成一致意见:方某分期向李某偿还全部借款,于2025年10月前偿还6000元,余下款项自2025年11月起,按月偿还3000余元直至还清为止。
(紫阳县人民法院 许姗姗)
(责编:张若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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