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面前“不懂”能否成为免责的理由?近日,陕西省平利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审理一起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25年5月,原告驾驶电动车左转时,因未提前开启转向灯、疏于观察,与后方同向行驶、未靠右行驶的被告所驾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事故造成双方车辆受损、原告受伤。经交管部门认定,原告负主要责任,被告负次要责任。后原告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按其总损失的30%进行赔偿,共计5万余元。
庭审前,被告始终以“不识字、不懂法”为由,对事故责任与赔偿表示难以理解。承办法官并未一判了之,而是将法庭变为一堂“零基础”普法课堂,用最朴实的语言向被告耐讲解关于“靠右行驶”“注意观察”等基本通行规则,阐明“不懂法”不免除责任的法律原则。被告逐渐认识到自身行为的过错及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最终,这起纠纷以调解方式圆满化解,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由被告当庭赔偿原告31000元。
该案中,“调判结合、调解优先”的审判方式得到了生动体现。法官将法理、事理、情理融为一体,不仅高效解决了赔偿纠纷,更是一次“靶向式”的精准普法。当庭履行的结果,既让原告的合法权益迅速得以实现,避免了后续执行程序,也减轻了被告的诉累,真正实现了案结事了人和。
(平利县人民法院 刘怀芳 潘红娜)
(责编:张若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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