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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日起,广西符合条件的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也可以享受生育津贴

庞革平    2025-06-23 18:06:04   

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医保局会同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自治区财政厅、广西税务局联合印发《关于做好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生育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简称《通知》),从今年7月1日起,将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纳入生育保险范围,与参保职工同等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通知》明确,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纳入生育保险参保范围,生育保险费和职工医保费合并缴纳,缴费基数均为上年度广西全区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生育保险缴费比例为0.5%。所需资金由失业保险金领取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个人不缴费。

《通知》明确,失业保险基金代缴生育保险费期间,领金人员按照与参保职工同样的待遇享受条件同等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符合条件的领金人员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桂政办发〔2023〕45号)关于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享受天数的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领金男性的配偶无工作单位的,也可按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

生育津贴直接发放至领金人员。生育津贴的计发标准按照领金人员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当月参加职工医保(含生育保险)的缴费基数确定,由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按规定支付给个人。

《通知》实施当月处于孕期的领金人员,符合条件的也可以享受生育津贴。《通知》自 2025年7月1日起实施,此时已处于孕期的领金人员,其领金期间失业保险基金代缴职工医保的月数将视同生育保险缴费月数,符合条件的可按规定享受生育津贴。

鼓励扩大生育保险覆盖面。《通知》明确,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探索将参加职工医保的灵活就业人员(含农民工、新就业形态人员等)纳入生育保险,做好与领金人员参加生育保险的接续管理,强化生育保险保障功能。

此外,《通知》还规定领金人员失业前或再就业后由用人单位缴纳的生育保险费月数,与失业保险基金代缴生育保险费月数累计计算,符合条件的可以享受生育津贴。同时,明确失业保险基金多代缴费用、已经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保等复杂情况的处理办法,充分保障领金人员的生育保险待遇。

(责编:李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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