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四川省本级复议机构坚持“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立足行政复议主责主业,将生态环境保护融入案件办理全流程,以法治之力织密生态安全防护网,办理生态环境领域行政复议案件43件,为筑牢长江黄河上游生态屏障、建设美丽四川贡献了行政复议力量。
依法办理涉及重大项目建设的行政复议案件,用行政复议之力确保高质量发展与高水平保护协同推进。妥善处理重大项目立项审批和环境影响评价等方面行政争议,既保障项目依法合规推进,又严守生态环境保护红线,努力实现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统筹兼顾。例如,在涉及某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行政复议案件中,申请人以项目施工影响环境为由,请求撤销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批复。复议机构依法查明:项目建设单位已经委托技术单位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措施,并广泛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意见;生态环境部门已做严格审查。在此基础上,复议机构采取“严格审查+释法明理+实质化解”三步工作法,有效避免了相关行政争议对项目推进的不利影响。
依法办理涉及森林保护的行政复议案件,用行政复议之力守护绿水青山。妥善处理建设项目征(占)用林地、公益林划定等方面行政争议,既注重依法保护、培育、利用森林资源,又保障建设项目合规推进,群众合法经济利益得到维护。例如,在办理部分村民不服划定公益林行政行为和要求发放补偿金行政复议系列案件中,个别申请人要求撤销划定公益林的行政行为,砍伐原有林木后改种药材。工作人员深入实地进行调查核实,依法审查行政部门划定公益林的依据和报批程序,了解到行政部门是在依法确定林权、依规逐级报批后才划定公益林的,并了解到有的村组未考虑林地已由村民承包的情况,对上级拨付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金采取所有村民平均分配方式。在依法支持公益林划定行政行为的同时,复议机构向当地提出依法准确发放森林生态效益补偿金的意见,实现了保护森林资源与维护群众利益的双赢。
依法办理涉及大熊猫国家公园和野生动物保护等方面行政复议案件,用行政复议之力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严格落实野生动物保护法确立的保护优先、规范利用、严格监管原则,妥善处理大熊猫国家公园、大熊猫栖息地保护和野生动物保护等方面行政争议,用法治保护自然生态系统,推动可持续发展。例如,在某动物繁育场不服行政部门不予出售利用熊胆(汁)行政许可申请行政复议一案中,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自行增加许可条件,请求撤销《不予行政许可决定》。复议机构严格审查案件事实与法律适用,了解到申请人虽持有黑熊驯养繁殖许可证,但办证时承诺仅用于驯繁展演、观赏,现申请引流熊胆汁用于销售,明显与当初承诺的用途不符,且违背野生动物保护精神,国家层面也明确要求严格控制,最终依法维持了行政部门的不予许可决定,守住了野生动物保护法治底线。
在依法办理案件的同时增强行政复议的影响力和辐射面,用行政复议之力助推生态环境保护制度更趋完善。注重从个案中发现制度空白和短板,并提醒和协助有关方面进行完善。例如,在一起探矿权登记行政争议中,申请人认为登记机关以“矿产位于大熊猫栖息地世界遗产保护范围内”为由不予登记没有法律依据,申请行政复议。审查过程中发现,2015年修订、当时有效的《四川省世界遗产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的世界遗产地核心保护区禁止实施的九类行为中,第四类是“开山、采石、垦荒、开矿、取土等破坏地表、地貌的活动”,其中的“开矿”从字面意义理解并不包含探矿。申请人申请探矿权登记行政部门不予批准依据不足,但是不规范的探矿活动也可能对世界遗产保护产生不利影响,复议机构向立法部门提出了完善相关规定的建议。2024年修订《四川省世界遗产保护条例》时,将“勘查、开采矿业资源”纳入了世界遗产地禁止实施的行为之中,同时明确“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规定且依法经批准的矿业资源勘查和开采活动除外”。司法厅还与生态环境厅、省法院联合印发了《关于办理生态环境行政处罚案件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统一了全省生态环境处罚认定尺度与标准,明确了处罚主体、管辖规则、处罚听证、行刑衔接等相关问题,为推进生态环境部门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提供有力保障。
初心如磐护青绿,法治护航守安澜。四川省司法厅将以更高站位、更实举措、更优作风,为筑牢长江黄河上游生态屏障、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美丽四川作出更大贡献。
(四川司法)
(责编:张若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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