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内乡县人民法院湍东法庭成功调解一起婚约财产纠纷案件。张某与王某经人介绍相识后,按农村习俗举办婚礼却未办理结婚登记,共同生活期间因感情不和产生矛盾,最终对簿公堂。经法官耐心调解,双方达成一致协议,这场婚约财产纠纷得以圆满化解。
张某与王某经人介绍相识,于2023年11月按照当地农村习俗举行结婚仪式,未依法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前,张某为缔结婚姻向王某支付彩礼12万元。然而,两人婚后未能建立起真挚的夫妻感情,日常相处矛盾渐生,最终走到无法继续共同生活的地步。随后,张某将王某诉至法院,要求其返还彩礼及共同生活期间的转账款项。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仔细审阅案卷材料,精准梳理出案件的争议焦点。考虑到婚约财产纠纷案件的特殊性——双方曾有共同生活的经历,若简单下判,不仅难以彻底化解矛盾,还可能加剧双方对立情绪。基于此,法官决定优先组织双方进行调解。
调解伊始,原被告双方情绪对立尖锐。原告张某认为,自己为筹备婚礼耗费大量财力,如今婚姻关系无法维系,被告理应全额返还彩礼及相关款项;被告王某则辩称,部分彩礼已用于两人共同生活开销,且自己有陪嫁嫁妆,不应全额返还。
面对僵持局面,法官首先耐心倾听双方的诉求与委屈,缓解彼此的对立情绪,随后结合案情释法明理。法官指出,彩礼是基于缔结婚姻关系而给付的财物,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原告依法有权主张返还彩礼,但返还数额需综合考量彩礼实际使用情况、共同生活时长、嫁妆状况等多重因素合理确定。同时,对于共同生活期间的转账款项,要严格区分其性质——若是彩礼性质则可主张返还,若是日常消费性支出则无需返还。
经过法官多轮“背对背”疏导、“面对面”协商,引导双方换位思考、理性看待纠纷,原被告逐渐放下对立情绪,愿意各退一步寻求解决方案。最终,在法官的主持下,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王某当庭返还张某现金4万元;陪嫁嫁妆归王某所有,双方就本案再无其他争议,互不追究。协议达成后,王某当场履行了返还义务,两人握手言和,案件得以顺利办结。
【法官提醒】
婚姻的成立应以感情为基础,且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即办理结婚登记。彩礼作为传统婚嫁习俗,应量力而行,切勿让其成为婚姻的“枷锁”。男女双方在婚恋过程中,要增强法律意识,明确彼此的权利与义务,避免因婚约解除引发财产纠纷。若纠纷已然发生,应优先选择理性协商的方式解决;协商不成时,可通过诉讼途径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同时尊重司法裁判,秉持互谅互让的态度化解矛盾,共同营造文明和谐的婚恋新风尚。
(内乡县人民法院 郭贝 聂传青)
(责编:张若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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