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3月,唐某在某银行办理了一张信用卡,核准额度为2万元。同年4月,唐某激活并使用该卡进行消费。
起初,唐某能够按时还款,信用记录良好。然而,自2025年7月起,唐某开始出现逾期还款情况,信用卡账单未能按时结清。银行方面通过电话、短信等方式多次进行催收,但唐某始终未能履行还款义务。截至银行起诉时,唐某拖欠的本金、利息、违约金等费用共计2万余元。
在多次催收无果后,银行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依法向陕西省紫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唐某偿还全部欠款及相关费用。
2026年1月,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审查了银行提交的信用卡申请材料、消费记录、催收记录等证据材料,确认了唐某使用信用卡并产生欠款的基本事实。在庭审中,唐某对欠款事实没有异议,但反复强调自己目前收入不稳定,家庭负担较重,确实无力一次性偿还2万余元的债务。
考虑到该案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但若简单判决唐某一次性偿还全部债务,可能因唐某缺乏履行能力导致判决难以执行,进而影响债权人权益的实现,法官决定组织双方进行调解。
调解过程中,法官一方面向唐某阐明信用卡消费的法律性质,另一方面与银行方充分沟通,建议银行从尽快实现债权、节约诉讼成本的角度出发,考虑唐某的实际履行能力,给予一定的宽限期。
经过耐心协调,银行最终同意作出让步,同意唐某分期偿还欠款。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唐某在1年内分12期偿还全部欠款。协议经法院确认后,具有法律强制执行力,为债务的履行提供了保障。
(紫阳县人民法院 秦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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