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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红包引发意外受伤,组织者和参与者责任怎么分?

2026-01-22 14:49:29   

2023年11月,李女士经谢某邀请,支付报名费参加某营销活动。活动期间,主办方安排了抛洒红包环节。在争抢过程中,李女士与谢某发生身体碰撞,磕倒在座椅扶手上,谢某也摔倒并压在她的身上。李女士次日就医后,医生为其开具药物并嘱咐静养休息。时隔一周后,因疼痛加剧就医,被诊断为创伤性脾破裂等,李女士住院治疗19天。

李女士认为,谢某作为直接侵权人,A公司、B公司及C公司作为活动组织者未尽安全保障义务,遂将四者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各项损失32万余元。

庭审中,各方各执一词。谢某辩称,是李女士主动添加其微信并支付报名费,自己将费用转交给了A公司员工,实际邀请李女士参加活动的是A公司,且活动现场人多,自己并没有压倒李女士,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同时提交了视频资料和录音作为证据。

A公司与B公司均表示,他们并非活动组织者和策划者,不应承担赔偿责任。C公司则辩称,公司作为活动举办方已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且李女士入院记录记载“1周前于家中摔倒造成左侧肋骨骨折”,因此李女士受伤与其举办的活动无关。

法院经审理认为,C公司作为活动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是导致李女士受伤的主要原因,虽C公司以入院记录抗辩,但李女士作出合理解释,且结合其受伤、治疗过程及鉴定意见,足以认定李女士脾破裂与活动摔倒存在因果关系,故C公司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谢某与李女士同为抢红包参与者,未充分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对李女士受伤存在一定过错。李女士自身在抢红包时未注意安全,受伤后未充分休息,对损害扩大存在过错。而A公司、B公司非活动组织者、策划者,无侵权行为及安全保障义务,不承担赔偿责任。

综合各方过错程度及案件实际情况,法院酌定由C公司对李女士的合理损失承担50%的赔偿责任,谢某承担20%的赔偿责任,李女士自负30%的责任。

经多次调解未果。最终,法院判决被告C公司给付李女士赔偿款16万余元;被告谢某给付李女士赔偿款6万余元;驳回李女士的其他诉讼请求。谢某、C公司不服提出上诉。经二审法院调解,各方达成调解协议:由C公司、谢某分期向李女士支付赔偿款共计13万余元。

【法官说法】

活动组织者在策划活动时,需充分考量活动的性质、规模以及可能存在的风险,并采取合理措施进行防范。例如在本案抢红包活动中,组织者应预见到大量人员参与抢红包可能引发拥挤、碰撞等危险,需通过合理规划流程、控制参与人数、维持现场秩序等方式,保障参与者的安全。若因组织者疏忽未能履行此义务,导致他人受损,就需承担相应侵权赔偿责任。

参与者在活动中应保持必要注意,避免因争抢、推挤等过错行为损害他人。若受害人对损害发生或扩大存在过错(如受伤后未遵医嘱休息),也需自行承担相应责任。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张佳莉)

(责编:张若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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