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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门杀”伤人引纠纷 悉心调解破僵局

2026-01-26 15:51:46   

2025年8月,李某驾驶小型轿车与同向行驶的王某驾驶电动车发生碰撞,事故起因是李某停车开门时未充分观察周边环境,导致王某受伤,两车受损。经交通管理大队认定,李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王某无责任。王某受伤后住院治疗,其间保险公司及李某垫付了部分医疗费。

2025年12月,王某自行委托鉴定机构对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以下简称“三期”)进行鉴定,并就赔偿事宜与保险公司、李某协商,但双方因对“三期”鉴定意见存在分歧,未能达成一致,王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受理案件后,在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调解的前提下,法官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双方对案件事实及责任划分均无异议,但就“三期”期限认定存在分歧,保险公司也不认可王某自行委托的鉴定意见,提出重新鉴定申请。考虑到重新鉴定耗时久,且双方均有尽快解决纠纷的意愿,承办法官并未启动重新鉴定程序,而是结合鉴定意见书、王某病案资料、王某实际的身体状况及《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对“三期”期限逐条逐项对照分析,明确合理的赔偿依据。在此基础上,保险公司主动提出解决方案,李某和王某均表示认可。随后,法官进一步梳理责任划分、赔偿项目计算、垫付金额折抵等关键问题,引导双方秉持人文关怀、高效处理纠纷的态度沟通协商。

最终,双方当事人就赔偿数额达成一致意见,签订调解协议,由保险公司一次性赔偿并主动履行,纠纷圆满化解,实现案结事了。

(汉阴县人民法院 阮仕琴)

(责编:张若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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