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在两起交通事故纠纷案件中,依法查实原告提交虚假证据、伪造证据的行为,果断依法严惩。
在第一起案件中,网约车驾驶员何某因与周某发生交通事故产生纠纷,诉至锦江法院。审理期间,何某提交《汽修厂维修证明》,主张其车辆在特定三日处于维修状态,以此佐证停运损失。然而,承办法官细致核查发现,何某在证明记载的维修时段内,仍有网约车营运收入记录,二者存在明显矛盾。为核实真相,法官要求何某提供维修费转款凭证、发票等佐证材料,并明确释明提交虚假证据的法律后果。在确凿的事实与法律威慑下,何某承认其提交的《汽修厂维修证明》系伪造,法院依法对其作出罚款处罚。
另一起因交通事故引发的纠纷中,谭某搭乘丈夫赵某骑行电动车与邹某驾驶的机动车相撞,双方因事故责任认定及赔偿事宜无法达成一致,谭某随赵某一同诉至法院。为索要9万元误工费,谭某向法庭提交了与某建筑劳务公司签订的《工程建设领域简易劳动合同》及工资代付明细表,主张自己日工资为500元。但法官审查时发现诸多疑点:工资代付明细表中仅有谭某及其丈夫赵某二人姓名,不符合企业工资发放的常规流程,证据真实性存疑。
为查明事实,法庭依法向该建筑劳务公司法定代表人和股东核实情况,二人均证实公司并未实际运营,既未承接过任何劳务项目,也从未与谭某签订过劳动合同。在铁证面前,谭某承认其提交的劳动合同、工资明细均为虚假证据,当庭悔过并缴纳罚款。
【法官提示】
法庭是维护公平正义的庄严场所,虚假诉讼行为不仅干扰正常司法秩序、浪费司法资源,更会严重破坏司法公正与司法权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供稿)
(责编:张若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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