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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州市大竹县人民法院调解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

2026-01-28 15:24:13   

近日,大竹县人民法院石子法庭通过耐心细致的调解工作,成功调解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

2024年12月,姜大爷受雇于大竹县某砖厂从事相关工作。2025年4月,姜大爷在工作过程中意外受伤,为治疗伤情花费了大量医疗费,后续还产生了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多项经济损失。事发后,砖厂仅垫付了姜大爷住院期间的医疗费,对于其余赔偿事宜,双方经多次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无奈之下,姜大爷将该砖厂诉至大竹县人民法院,要求其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9万余元。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迅速梳理案情,深入了解双方实际情况。一方面,法官深知姜大爷年事已高,受伤后不仅身体承受痛苦,经济上也面临较大压力,急需赔偿款维持后续治疗和生活;另一方面,法官也注意到被告砖厂已处于停业状态,资金周转困难,若简单一判了之,不仅可能导致姜大爷的合法权益难以及时兑现,也可能让砖厂的经营困境雪上加霜,无法从根本上化解矛盾。

为实质化解纠纷,让姜大爷尽快拿到赔偿款,承办法官决定启动先行调解程序,多次组织双方当事人面对面沟通。调解过程中,法官首先向砖厂负责人释法明理,明确告知其作为接受劳务一方,依法对提供劳务者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对于姜大爷的合理损失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法官也耐心安抚姜大爷的情绪,向其详细说明砖厂的实际经营状况,劝导其在合法权益得到基本保障的前提下,秉持互谅互让的原则,理性看待赔偿数额。

经过法官的反复沟通、耐心劝解和积极协调,双方当事人逐渐放下分歧,换位思考。被告砖厂表示愿意克服困难,尽力筹措资金承担赔偿责任,姜大爷也表示体谅砖厂的经营困境,同意适当降低赔偿诉求。最终,双方达成一致调解协议,被告砖厂一次性赔偿姜大爷各项损失10万元,并在调解现场当场履行完毕。

(达州市大竹县人民法院供稿)

(责编:张若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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