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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以“代取白酒”为名转移赃款,五名被告人获刑

2026-03-11 14:31:24   

“天上掉馅饼”,代取几瓶白酒就能轻松赚取高额佣金?这极有可能是犯罪分子实施洗钱的新手段。近期,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通过代取白酒的方式,帮助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活动转移赃款的刑事案件,五名被告人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均被依法判处刑罚。

2024年12月底,被告人邓某经上线人员小陈介绍,得知可通过代取白酒的方式,帮助赃款“洗白”,并从中获取非法利益。为牟取不法收益,邓某纠集被告人荣某、周某某、罗某某、宋某等人,组建通讯群组,专门从事该类非法活动。小陈负责提供运输车辆及专用手机卡,邓某则在网络平台“接单”,并将订单信息转发给荣某,由荣某组织罗某某、宋某等人驾驶车辆前往指定超市提货,再将白酒运送至指定地点完成交付。

2025年1月9日,被告人罗某某、宋某分别驾驶车辆,在苏州市某超市提取了两笔订单中的五粮液白酒。经查,该两笔订单的资金均系电信诈骗案件被害人李某某的被骗款项。经临潼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涉案白酒在销赃当日的市场价值为人民币47174元。

庭审中,五名被告人均表示认罪悔罪,对检察机关的指控无异议,并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庭审结束后,其中四名被告人主动向法院缴纳了罚金。

法院审理后,综合各被告人有关量刑情节及检察机关量刑建议,遂判处被告人邓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被告人荣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被告人周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被告人宋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被告人罗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七个月,均并处罚金3000元。

【法官说法】

近年来,一些不法分子利用高档白酒流通性强、变现便捷等特点,将电信网络诈骗、赌博、受贿等违法犯罪所得资金,通过“购酒—转卖—套现”的方式实现赃款“洗白”。此类行为严重扰乱国家金融管理秩序和市场经济秩序,侵害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收益,仍为其提供转移、代购、代售等帮助的,均属于刑事犯罪行为。

因此,切勿轻信“代购赚佣金”“帮忙取货返利”等所谓“轻松赚钱”的诱惑。看似无本获利的背后,实则可能已沦为犯罪分子的“工具人”,最终将面临法律的严惩。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供稿)

(责编:张若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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