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发布一起旅游合同纠纷典型案例,依法支持旅游者要求退还预付费的诉讼请求,切实维护旅游者合法权益,为文旅消费市场健康发展筑牢法治保障。
龙某某与成都某旅游服务公司签订《旅游合作协议》,约定龙某某充值3万元会员费后,可享受成都某旅游服务公司名下所有旅游线路的8.8折,同时成都某旅游服务公司赠送龙某某1日旅游一次,每月赠送10次旅游,送完即止。龙某某于签订协议的当日向成都某旅游服务公司支付3万元会员费。后龙某某以成都某旅游服务公司并未提供任何旅游活动为由,起诉至郫都区人民法院,要求返还支付的旅游款3万元。
郫都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龙某某先向成都某旅游服务公司支付旅游款项进行储值,成都某旅游服务公司在一定期限内为龙某某提供旅游服务,双方属于旅游合同纠纷。龙某某在签订合同当日已按约向成都某旅游服务公司支付了两笔共计3万元的旅游款,成都某旅游服务公司在龙某某多次要求下,均未向龙某某提供任何旅游服务,其行为已构成根本违约,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构成法定解除的条件。合同解除后,成都某旅游服务公司依法向龙某某退还旅游款3万元。
该案系一起人民法院依法保护旅游者权益的典型案例。近年来,以“会员费”“套餐费”等形式预先收取高额费用,承诺长期提供旅游服务的模式时有出现。此类合同具有履行周期长、消费者预付费用高的特点,经营者一旦违约,将严重损害旅游者权益。该案支持旅游者龙某某要求解除合同并返还全部预付款的诉讼请求,向旅游市场经营者传递了明确信号:必须秉持诚信原则,严格履行合同约定,任何企图通过预收费用后“躺平”或降低服务标准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否定性评价。
(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供稿)
(责编:张若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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