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宠物经济持续升温,“分期购用品、免费领宠物”的新型消费模式逐渐普及,随之而来的合同纠纷也备受社会关注。近日,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某宠物店与潘某买卖合同纠纷案,通过明确裁判规则,厘清双方权利义务。
某宠物店与潘某签订《宠物猫用品买卖合同》,约定潘某在某宠物店连续购买18个月的宠物猫用品包,某宠物店赠送潘某宠物猫一只;若潘某逾期未购买宠物猫用品包,某宠物店有权要求潘某一次性支付剩余费用及违约金;如潘某违约,已经赠送的宠物猫不接受退还,某宠物店有权要求潘某支付宠物猫市场价值的款项。合同履行4个月后,潘某未再依约付款,宠物店遂诉请判令潘某支付剩余费用及违约金,并支付宠物猫市场对价。
法院经审理认为,潘某购买宠物猫用品与宠物店向其赠与宠物猫具有共生关系,其支付的宠物猫用品费用实质上构成案涉宠物猫的对价。宠物店依约向潘某交付了宠物猫并按月寄送宠物猫用品,潘某未依约按时付款,其行为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然而,按照双方约定,如合同正常履行,宠物猫应赠送给潘某,不应计入损失成本。综合上述情况,兼顾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法院确定宠物店的损失为合同履行完毕时的预期可得利益,即剩余的宠物猫用品包费用,并判令潘某承担赔偿责任。
【法官提醒】
随着宠物经济快速发展,“免费领养”的宠物售卖模式兴起,不少宠物店推出了分期购买宠物用品、免费领养宠物的消费套餐,但实际履行中,矛盾纠纷频发。该案从经营者和消费者的意思表示、合同具体履行情况入手分析,认为购买猫粮与领养宠物猫具有共生关系,宠物猫用品费用中包括宠物猫的费用,经营者应当承担一般出卖人责任,履行提供货物的义务。在购买方未按约定支付相应款项的情况下,购买方构成实质性违约,需依法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供稿)
(责编:张若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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