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合伙合同纠纷案。
2020年1月6日,原告蒲某、被告周某及案外人文某某签订《合作协议》,约定合伙经营某县南门河棚户区改造和水环境综合整治工程(房屋拆除)五标段工程。后合伙项目烂尾,工程款迟迟未收回,蒲某遂起诉周某返还投资款及利息。
郫都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蒲某支付的投资款已转化为合伙财产,合伙人对于合伙财产享有的是份额权,除非另有特别约定,其投资款的返还应当根据合伙的盈亏确定。该案中,因合伙项目款项迟迟难以回收,蒲某要求退还投资款,在没有合同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合伙人应当对合伙事务进行清算,未经清算,无法确定合伙财产的剩余情况及债务承担,蒲某无权要求直接返还投资款。
法院向蒲某释明是否请求对合伙事务进行清算,其坚持请求返还全部投资款。法院遂判决驳回蒲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
合伙人履行投资义务,将款项投入合伙体后,投资款就转化为了合伙财产,合伙人对于合伙财产享有的是份额权,而非单独的所有权。除非另有特别约定,合伙人退伙或者合伙终止时,其投资款的返还应当根据合伙的盈亏确定。在全体合伙人未对合伙财产及合伙债权债务清算前,不能要求退还投资款。在不能直接返还的情况下,可以引导当事人提起合伙清算之诉,就合伙期间的财产、债务、费用进行清算后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分配金额。
(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供稿)
(责编:张若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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