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日报出版社主管 人民周刊杂志社主办

010-65363526rmzk001@163.com
首页 > 栏目 > 法治 > 正文

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合伙合同纠纷案

2026-04-07 16:38:18   

近日,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合伙合同纠纷案。

2020年1月6日,原告蒲某、被告周某及案外人文某某签订《合作协议》,约定合伙经营某县南门河棚户区改造和水环境综合整治工程(房屋拆除)五标段工程。后合伙项目烂尾,工程款迟迟未收回,蒲某遂起诉周某返还投资款及利息。

郫都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蒲某支付的投资款已转化为合伙财产,合伙人对于合伙财产享有的是份额权,除非另有特别约定,其投资款的返还应当根据合伙的盈亏确定。该案中,因合伙项目款项迟迟难以回收,蒲某要求退还投资款,在没有合同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合伙人应当对合伙事务进行清算,未经清算,无法确定合伙财产的剩余情况及债务承担,蒲某无权要求直接返还投资款。

法院向蒲某释明是否请求对合伙事务进行清算,其坚持请求返还全部投资款。法院遂判决驳回蒲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

合伙人履行投资义务,将款项投入合伙体后,投资款就转化为了合伙财产,合伙人对于合伙财产享有的是份额权,而非单独的所有权。除非另有特别约定,合伙人退伙或者合伙终止时,其投资款的返还应当根据合伙的盈亏确定。在全体合伙人未对合伙财产及合伙债权债务清算前,不能要求退还投资款。在不能直接返还的情况下,可以引导当事人提起合伙清算之诉,就合伙期间的财产、债务、费用进行清算后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分配金额。

(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供稿)

(责编:张若涵)

相关热词搜索:

上一篇:最高检部署16项“检护民生”重点任务
下一篇:江西实施新规严防违规干预招标投标

人民周刊网版权及免责声明:

1.凡本网注明“来源:人民周刊网”或“来源:人民周刊”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人民周刊网(本网另有声明的除外);未经本网授权,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它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与本网签署相关授权使用协议的单位及个人,应注意作品中是否有相应的授权使用限制声明,不得违反限制声明,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时应注明“来源:人民周刊网”或“来源:人民周刊”。违反前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2.本网所有的图片作品中,即使注明“来源:人民周刊网”及/或标有“人民周刊网(www.peopleweekly.cn)”“人民周刊”水印,但并不代表本网对该等图片作品享有许可他人使用的权利;已经与本网签署相关授权使用协议的单位及个人,仅有权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图片中明确注明“人民周刊网记者XXX摄”或“人民周刊记者XXX摄”的图片作品,否则,一切不利后果自行承担。

3.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人民周刊网或人民周刊)”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4.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在30日内进行。

※ 联系电话:010-65363526 邮箱:rmzk001@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