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2月,刘某入职安康某商贸有限公司,担任汽车销售顾问。入职后,公司未与刘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没有为他缴纳社会保险。2024年8月,公司以刘某销售业绩不达标、经培训仍不能胜任工作为由,口头通知他解除劳动关系。刘某离职前月平均工资为3500余元。随后,刘某申请劳动仲裁。仲裁部门裁决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公司需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拖欠的工资,并为刘某补缴社会保险。
公司不服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裁决、不支付相关费用,并要求刘某返还在职期间领取的社保补贴4800元。
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驳回了公司全部诉讼请求,确认双方劳动关系,并判令公司支付刘某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7034元、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19077元以及2024年8月工资差额370元。
公司与刘某均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一致,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本案核心焦点之一是“社保补贴”约定的效力问题。法官指出,缴纳社会保险费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法定强制性义务,该义务不得通过双方协议、发放补贴等任何形式免除。
本案中,公司主张已向刘某发放社保补贴4800元并要求返还,但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款项性质为社保补贴及双方达成“以补贴代替社保”的合意。即便存在此类约定,也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归于无效,故安康某商贸有限公司要求返还社保补贴的请求无法得到支持。
此外,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需严格遵循法定情形和程序,未提供合法有效规章制度证明劳动者严重违纪,或未按规定履行通知义务的,构成违法解除,应支付经济赔偿金;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需支付二倍工资差额,《入职申请表》等缺乏劳动合同核心条款的文件不能替代书面劳动合同。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张玉峰)
(责编:张若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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