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监护人擅自处分未成年子女名下的房屋,导致未成年人财产损失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经审查依法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并由买受人向未成年人返还房屋。
蔡某某(未成年人)系某处拆迁安置房屋的补偿对象,依法单独享有案涉房屋所有权。2024年12月,其父蔡某以蔡某某名义与邻居汤某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将案涉房屋出售给汤某某。蔡某收到房款后全部用于个人挥霍。汤某某与蔡某一家相熟,知晓蔡某并非为蔡某某利益出售房屋的事实。蔡某某与其母黄某遂诉至法院,请求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并返还房屋。
法院经审理认为,监护人蔡某处分其未成年子女财产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财产”的强制性规定。该条款确立了监护人处分被监护人财产的唯一目的——必须且只能是为了维护被监护人利益。
该案中,一方面,蔡某作为其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将售房款用于个人挥霍的行为,显然背离了这一法定前提。因此,该处分行为自始就不具备法律上的正当性基础,其法律效果不应得到承认。另一方面,买受人汤某某在明知房屋系未成年人所有,且监护人蔡某的处分目的并非为未成年子女利益考虑,却依然进行交易。因此,买受人汤某某未尽审慎注意义务,存在主观过错,应当承担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供稿)
(责编:张若涵)

010-65363526
rmzk001@163.c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