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崇州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债权人撤销权纠纷案件,依法撤销债务人恶意转移房产的行为,有力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也为企图恶意逃债者敲响了警钟。
据了解,肖某、王某夫妇因生意经营向马某、赵某夫妇借款250余万元,经多次催讨仅履行部分还款义务。马某、赵某主张债权期间,肖某、王某竟将名下市场价60余万元的房产,以30万元的低价转让给其女儿王小某,并完成过户登记,导致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马某、赵某的合法债权难以实现。马某、赵某遂向法院提起债权人撤销权诉讼,请求撤销案涉房屋转让行为。
经审理查明,肖某、王某在明知尚欠大额债务未清偿的情况下,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将房产转让给近亲属,且无证据证明受让方实际支付购房款,该行为已影响债权人债权的实现,符合法定的债权人撤销权构成要件。最终,法院依法判决撤销案涉房屋转让行为,判令肖某、王某、王小某将房产恢复登记至肖某、王某名下。判决作出后,三被告提起上诉,后又申请撤回上诉,一审判决生效,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司法保障。
【法官提醒】
诚实守信是民事活动的基本原则,也是每个人都应恪守的行为底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九条规定,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本案中,债务人试图通过“亲情牌”转移财产逃债,看似钻了空子,实则难逃法律制裁——不仅转让行为被依法撤销,还需承担相关税费等损失,得不偿失。
对于此类恶意逃债行为,法院除依法撤销财产转让行为外,还将在执行程序中采取拘留、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强制措施。一旦情节严重,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还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面对债务应积极主动协商履行,通过合法途径化解纠纷,切勿抱有侥幸心理实施转移财产、隐匿收入等恶意逃债行为,否则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付出沉重的代价。
(崇州市人民法院供稿)
(责编:张若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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