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刚答应还款就转走资金?法院:涉嫌拒执,刑责警告

2026-04-24 16:20:54   

2020年起,货车司机李某某、甄某在佛坪县某沙场从事物料运输作业。2022年经双方对账,该沙场累计拖欠甄某运费42832元,拖欠李某某运费40580元。沙场合伙人王某某、戴某相互推诿,长期未予结算,上述运费被拖欠长达三年。

经多次催要未果,李某某、甄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2025年9月,陕西省宁陕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判令王某某向两名司机支付运费共计六万余元。判决生效后,王某某仍未按期履行给付义务,李某某、甄某随即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王某某主动到法院,以自身经营困难为由,请求分期履行付款义务。本着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结合双方实际情况,李某某、甄某做出让步,与王某某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王某某当场支付20000元,剩余欠款47412元于2026年6月底前一次性付清。

为切实保障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执行法官并未解除财产查控措施,持续对王某某的财产状况进行动态监测。2026年4月初,法院查控系统监测到,王某某银行账户入账大额资金,已足以清偿全部剩余欠款。执行法官当即传唤王某某到庭核实,其辩称该笔款项用于偿还银行贷款,无法用于履行本案债务,但未能提供相应贷款合同及还款凭证。经向银行核实确认,其所述还贷情况并不属实。

在执行法官指出其虚假陈述问题后,王某某当场同意法院扣划该笔款项。然而次日,执行法官通过查控系统发现,该账户内资金已被全部转移。经查实,王某某在离开法院后,通过手机银行将账户资金擅自转移,意图规避执行。执行法官随即固定相关证据,再次约谈王某某,明确告知其行为已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将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面对法律威慑,王某某最终将全部剩余款项转入法院指定账户,本案顺利执结。

该案是涉民生执行案件的典型缩影。部分被执行人表面配合执行,实则伺机转移财产、拖延履行义务。执行法官在坚持善意文明执行的同时,对规避执行行为及时采取刚性措施,以司法力度切实维护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

【法官提醒】

执行和解是法院基于善意文明执行理念,为化解矛盾、兼顾双方实际困难给予的履行缓冲,并非被执行人逃避义务、拖延执行的“挡箭牌”。

生效法律文书具有强制执行力,任何隐匿、转移财产、拒不履行的行为,不仅会被法院依法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情节严重的,还将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因此,被执行人要恪守诚信、主动履约,切莫心存侥幸、以身试法,否则必将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宁陕县人民法院 冀琛沛)

(责编:张若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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