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与李某是朋友,彼此间十分信任。2016年,王某因资金周转困难便向好友李某开口借款20600元。王某收到借款后,当场出具了书面借条,明确约定借款金额,并郑重承诺于2016年7月前一次性还清全部欠款。可借款期限届满后,王某却并未按照约定履行还款义务。
此后多年,李某多次以当面沟通、电话、微信等方式向王某催要欠款,可王某始终以资金紧张、生意亏损、家庭困难等各种理由百般推诿、刻意搪塞。直到2025年1月,在李某反复催要下,王某才象征性地偿还了1500元,对于剩余的19100元欠款,依旧拖延不还。李某万般无奈,为维护自身合法财产权益,将王某起诉至陕西省紫阳县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王某偿还剩余全部借款。
2026年4月,紫阳县人民法院洄水法庭受理案件后,承办法官第一时间按照法定程序,通过直接送达的方式,向王某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清晰告知其享有的诉讼权利、应履行的诉讼义务以及开庭的具体时间、地点,充分保障其诉讼权益。
但王某在收到全部诉讼材料后,始终采取消极回避的态度,既不主动与法庭沟通案件情况,也不筹措资金与李某协商还款事宜,刻意逃避诉讼责任。案件开庭审理当日,王某无任何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与庭审,也未在举证期限内向法庭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更未提供任何证据材料反驳原告诉请,妄图以消极失联、刻意“消失”的方式逃避自身债务履行。针对王某无故缺席庭审、消极应诉的行为,洄水法庭依法对案件进行缺席审理。
庭审过程中,承办法官对李某提交的借条、借款交付凭证、历年催款聊天记录等证据逐一进行细致核查。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之间借贷关系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被告王某未按照借条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已构成违约,理应承担偿还剩余借款的法律责任。因双方出具的借条中未约定借款期限内利息,法庭依法认定:王某前期偿还的1500元款项直接抵扣借款本金,扣除后,王某仍需偿还原告李某借款本金共计19100元。
洄水法庭严格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作出该缺席判决,与对席判决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王某需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李某清偿剩余全部借款本金。若王某逾期仍不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将会面临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以及法院对其名下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划拨等强制执行措施,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紫阳县人民法院 许姗姗)
(责编:张若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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