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劳动争议纠纷案:劳动者杨某与公司签署离职协议后,因认为补偿金额过低且权益被“买断”提起诉讼。
2023年9月,杨某入职某公司后,被派往成都某项目现场工作,双方约定外驻期间杨某月工资标准为17000余元。2025年12月,因公司经营和项目需要,某公司通知杨某从项目组办理撤出手续,并于次日签署《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协议载明,公司支付给杨某2900余元作为解除劳动合同的全部经济补偿金,这笔钱涵盖了杨某离职经济补偿金、工资、奖金等所有费用,并要求杨某自愿放弃因劳动合同履行和解除所产生的一切权利。
协议签订后,杨某自觉金额约定过低,遂提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代通知金等合计59500元。该案经仲裁认为,双方签订《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不存在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等情形,应属合法有效,遂驳回杨某的全部仲裁申请。杨某不服仲裁裁决,遂向法院提起诉讼,并增加主张未休年假工资。
经审查,杨某月工资标准为17000余元,而涉案协议约定的补偿金额仅为2900余元,且条款中包含要求劳动者放弃基于劳动关系产生的全部权利的内容。该约定与杨某实际应得的经济补偿金、未休年假工资等存在显著差距。经过询问了解,双方劳动关系终止确系协商一致解除,杨某也不存在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应被开除的情形。之所以形成约定内容,根据双方陈述,确系杨某对劳动法律法规规定不甚了解,在公司也未提示的情况下,双方协商达成了上述解除劳动关系协议的约定。
庭审中,考虑到双方均有调解意愿,承办法官秉持实质性化解纠纷的原则,通过释法析理,耐心引导双方换位思考,最终促成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公司自愿重新给予杨某一定补偿,案件以调解方式圆满结案。此举有效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避免了“一纸协议”成为侵害劳动者利益的工具。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供稿)
(责编:张若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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