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成都市金堂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外卖骑手保险理赔纠纷案,判决涉事保险公司向送餐途中意外受伤的骑手刘某支付伤残赔偿金及鉴定费。该案的审理,明确了新就业形态下平台代扣保费投保的责任边界,认定保单中“职业伤害免责”的不合理条款无效。
原告刘某系某大型平台公司外卖骑手,某日配送订单途中因雨天路滑、操作不当摔倒受伤,构成十级伤残。经市人社局确认,原告受到的事故伤害符合《四川省新就业形态就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实施办法(试行)》之规定,予以确认为职业伤害。
刘某每日接单时,平台会自动从报酬中扣除保费,为其购买当日的众包意外险,但在保单中又约定“若被保险人属于新就业形态下职业伤害情形的,保险公司不承担赔付责任。”保险公司据此款拒绝赔付,刘某遂将其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骑手实际支付保费、客观上享有投保利益,系案涉保险的实际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公司仅向平台服务商履行提示说明义务,不能认定已向投保人履行提示说明义务。保险公司未就案涉免责条款采取足以引起骑手注意的方式提示,也无证据证明已向骑手明确说明,免责条款无效,故法院判决保险公司支付刘某伤残赔偿金及相应鉴定费。
(成都市金堂县人民法院供稿)
(责编:张若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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