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崇州市人民法院羊马法庭成功实质化解一起特殊的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承办法官以“如我在诉”司法理念,将法理与温情深度融合,以柔性调解化解矛盾,用司法温度守护公平正义,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2025年3月,陈某为发泄个人情绪,砸坏沈某小型轿车前挡风玻璃,产生车辆维修费4400元。沈某向其投保的某保险公司索赔。某保险公司在依法赔付沈某车辆维修费,取得代位求偿权后,于2026年2月向崇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陈某给付其车辆维修费4400元及利息。
受理案件后,承办法官了解到,该案背后藏着特殊的家庭困境:陈某患重度抑郁症、狂躁症十余年,无任何经济收入,需长期服用药物控制情绪,家中仅靠陈某年迈的母亲外出务工,赚取微薄收入维持全家生计和陈某的医疗开支,家庭经济状况极为拮据。更值得关注的是,受病情影响,陈某情绪极不稳定,自称发病时无法控制自己行为,拒绝到庭参与庭审。
特殊情况特别处理。庭审结束后,承办法官将实质化解纠纷、防范化解风险隐患作为工作核心,与法官助理、驻庭调解员一道,全力探寻矛盾化解的最优路径。
鉴于陈某情绪不稳,无法与其直接沟通,承办法官遂联系陈某母亲,与其耐心细致地交流,既充分体谅其家庭的艰难处境,拉近彼此心理距离,又向其释明保险人代位求偿的相关法律规定,指出损坏他人财物要承担赔偿责任,引导其树立正确的法治观念,理性面对纠纷。在征求陈某母亲的意见后,承办法官立即与某保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联系,向其介绍陈某病情等并展示病历,希望某保险公司能够兼顾法理与情理,展现企业社会责任。
经过多次沟通,在充分了解陈某特殊境遇的情况下,某保险公司最终被承办法官的司法为民情怀打动,同意大幅减免陈某的赔付金额。达成一致意见后,考虑到陈某的病情,工作人员又前往陈某家中,协助陈某签订调解笔录,以最暖心的方式完成全部调解流程。
调解笔录签订当日,陈某母亲便凑齐赔偿款,支付至某保险公司银行账户,纠纷得以实质化解。
(崇州市人民法院供稿)
(责编:张若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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