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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借人可以擅自占有借款人摩托车吗?

2026-05-21 11:06:12   

2024年11月,张三(化名)因资金周转需要,向李四(化名)借款8904元,双方约定2025年1月结清款项。借款到期后,张三未按约还款,李四多次催讨无果,于2025年4月诉至紫阳县人民法院。后经法院调解,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张三自2025年4月起每月25日前偿还3000元,直至还清全部借款8904元。

调解书生效后,张三仍未按期履行还款义务,仍剩6904元未偿还。李四未第一时间通过合法途径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而是自行采取极端方式,擅自将张三的摩托车拖走,试图以此逼迫对方还款。在私力救济未能达到预期效果后,李四向紫阳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026年5月,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官依法向张三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在与张三的沟通中,法官才了解到原告李四此前私自拖走其摩托车并报警的情况。

针对这一问题,执行法官本着依法办案、教育疏导、化解矛盾的原则,分别对双方当事人开展细致全面的释法明理、法治宣讲和批评教育工作。一方面,耐心向被执行人张三讲明生效法律文书必须自觉履行的法律义务,严肃告知其长期拒不履行还款义务,将会依法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采取限制高消费强制措施,情节严重还将面临罚款、司法拘留等法律惩戒,进一步讲明消极逃避执行的严重法律后果,耐心劝导其正视自身责任,主动自觉履行全部还款义务。另一方面,明确指出李四擅自取走他人财物行为的违法严重性,劝导其端正态度,主动说明情况,争取从宽处理。

经过执行法官情理相融、法理结合的耐心劝导、严肃教育与法律警示,被执行人张三深刻认清自身拒不履行法律义务的错误行为,思想态度发生明显转变,主动积极多方筹措款项,当场足额向李四清偿剩余借款6904元,该案全部执行款项履行到位,案件顺利圆满执结。

目前,李四涉嫌盗窃摩托车一案,公安机关仍在依法开展进一步侦查办理之中。

【法官说法】

公民的合法债权受法律保护,但维权必须通过合法途径。在民间借贷等经济纠纷中,协商、调解、诉讼、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才是法律认可的维权方式。任何公民都无权私自扣押、侵占他人合法财产,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法官提醒,遇到纠纷时,务必保持理性,切勿采取“扣车扣人”“堵门锁店”等极端方式维权,否则不仅无法解决问题,反而会让自己从“有理方”变成“违法方”,得不偿失。

(紫阳县人民法院 李瑞熙)

(责编:张若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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