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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市场监管总局发布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典型案例——

产品缺陷致未成年人受损害,生产者须担责

本报记者 魏哲哲    2026-06-04 08:25:30    人民日报

当前,随着网络经济、文创产业、新型消费业态快速发展,面向未成年人的不安全商品、违规经营、危险玩具售卖、娱乐场所安全保障不到位等新型风险出现,严重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人民法院和市场监管部门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健全司法保护与市场监管协同联动机制,精准整治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社会风险隐患。

6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发布一批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典型案例。典型案例涉及具有可玩性食品的缺陷、密室等娱乐场所的安全保障、不合格“网红”玩具及儿童护肤品的质量等问题,与未成年人成长密切相关,群众高度关注。

在一起案例中,小刘(9岁)购买某食品公司生产的针筒糖食用,并使用针筒往口中注水玩耍,误将针筒封堵件吸入嘴中导致窒息死亡。小刘的父母将该食品公司诉至法院,请求赔偿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

经查明,该针筒糖为凝胶糖果,采用仿注射型塑料容纳管包装(含管道、封堵件、活塞等部件),外包装注明0—3岁禁用及食用方法等,但单支产品标签未标注食用方法。经鉴定,针筒糖属预包装食品,但未按国标推荐要求标示食用方法;包装物(即针筒)具有可玩性,但其管帽在儿童常见玩耍使用状态下,存在被误吞的可能性。

审理法院认为,涉案针筒糖标注为食品,具有可玩性,应当同时符合儿童玩具标准和食品安全标准。但是,案涉针筒糖未按照相关要求标示食用方法,且封堵件有被误食和堵塞呼吸道的危险,存在设计缺陷。该食品公司作为生产者,应当对小刘的死亡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同时,小刘的父母作为监护人,未尽到教育、管理和保护的监护职责,应自行承担一定责任。最后,审理法院判决该食品公司承担60%的赔偿责任。

该案裁判明确了食品生产者的主体责任,警示相关企业对儿童食品、玩具等产品应当负有更高的注意义务,严格落实儿童产品安全标准,完善产品安全设计、食用规范标注及风险警示。

在另一起案例中,经营者在儿童护肤品中添加禁用物质,严重影响未成年人身体健康,市场监管部门进行查处,同时将相关线索移交公安机关,经侦查、起诉,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后认定生产单位以及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均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并判处相应处罚。司法保护和政府保护协同发力,严格保护未成年人用品安全,促推社会保护落实落地。

 

《人民日报》(2026年06月04日 第 11 版)

(责编:张若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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