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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检察院:深挖千万虚假诉讼真相 检察接续监督纠错护公正

赵雷 胡粲梓 严紫通    2026-06-08 10:46:26   

一份民事调解书,背后却是一起“自己告自己”的虚假诉讼。某公司实际控制人通过操纵自己名下的多家公司,虚构债权债务、伪造银行流水,意图稀释自身债务、转移资产,扰乱司法秩序,损害了债权人合法权益。

武昌区检察院充分发挥民事检察监督职能,精准核查证据、层层深挖真相、接续跟进监督,最终推动法院撤销错误调解书、驳回虚假诉讼请求,以高质效检察履职捍卫司法权威、净化市场法治环境。

2018年7月,甲公司因与杨华(化名)、乙公司、丙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诉至武昌区法院。10天后,法院作出了民事调解书,确认杨华拖欠甲公司借款本金1700万元、利息1236.144万元,乙公司、丙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同年7月25日,甲公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看似一起普通的民间借贷纠纷,却在四年后的一次检察监督中露出了破绽。

2023年4月,武昌区检察院在审查另一起民事执行活动监督案时,对被执行人杨华的资产及涉诉情况进行了全面调查。检察官发现,上述民事调解书从起诉到达成仅用10天,而杨华正是甲公司的股东和总经理,双方存在明显的利益关联。更令人起疑的是,当时杨华在其他法院已有逾亿元债务进入执行程序。

“双方存在关联关系、诉讼周期极短、债务金额巨大,这些‘巧合’叠加在一起,极有可能指向虚假诉讼。”承办检察官敏锐地意识到,这或许是一出“自己告自己”的闹剧。2024年6月,武昌区检察院依职权对该民事调解书启动立案审查。

承办检察官首先从资金流入手。经调取案涉几十笔银行流水,一个清晰的“资金闭环”浮出水面。甲公司向法院提交的转账凭证所涉款项,均在当天即由收款人全额转回至甲公司账户。这意味着,甲公司从未按照借款合同实际向杨华交付借款。

为进一步排除合理怀疑,检察官调取了甲公司提起诉讼当年及之后三年的年度财务报告。经注册会计师依法审计的报告显示,案涉的“借款”从未在公司财务账目中体现。

“如果这笔借款真实存在,如此巨额的资金往来不可能不在财务报告中留下痕迹。”承办检察官介绍,他们还依法询问了杨华及甲公司工作人员。杨华虽以“时间久远记不清”搪塞,但承认了自己是甲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而工作人员关于“借新还旧”的辩解,经核查也与事实严重不符,其所谓“旧债”早在2014年就已另案起诉并基本执行完毕。

经查询相关信息,检察官最终厘清了各方关系。杨华不仅是甲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总经理,同时还是乙公司、丙公司的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而当时,杨华名下尚有逾亿元债务未清偿。

“杨华作为实际控制人,操纵自己控制的三家公司‘自己告自己’,通过诉讼确认虚假债权,目的就是在其他债权人之前‘抢蛋糕’,稀释债务、转移资产。”承办检察官一针见血地指出了虚假诉讼的真实动因。

证据链条闭合后,武昌区检察院依法启动监督程序,市区两级院接续监督、一体履职。2024年11月28日,武昌区检察院就该案提请武汉市检察院向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发回重审。

2025年11月11日,武昌区法院作出再审一审判决,认定原调解书事实认定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依法撤销原民事调解书,并驳回甲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2026年4月,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依法维持原判,驳回上诉。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检察院)

(责编:张若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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