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从业者手握群众赋予的信任,本应坚守职业底线、守护群众财产安全,却有人利用银行工作人员身份作掩护,以高息借款为幌子实施诈骗,既侵害群众财产权益,也严重损害金融行业公信力。
近日,陕西省白河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特殊的借贷型诈骗案件,原某银行大堂经理钱某虚构事由向20余名群众借款上百万元,最终因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同时责令其退赔全部被害人经济损失。
被告人钱某曾任职某银行大堂经理。2021年初至2022年底,在其自身已身负巨额外债、完全不具备还款能力的情形下,却刻意利用银行工作人员的身份主动接触客户实施犯罪。钱某编造投资周转、购房、房屋装修、开办工厂等虚假借款理由,向被害人许诺本金无风险,同时开出月息3%至7%的高额利息作为诱饵,以“借钱”的名义先后骗取张某某等20余名被害人资金,涉案总金额达1306221.2元。涉案钱款并未用于其声称的经营、投资事项,全部被用于个人挥霍消费,或是拆东墙补西墙偿还此前欠下的债务。2022年6月钱某从银行离职后,仍对外冒充银行工作人员继续行骗,受害群体中包含多名辨别能力较弱的老年人。后续因债务压力彻底无法周转,钱某通过拒接电话、不回复消息、潜逃外地隐匿行踪等方式切断与所有被害人的联系,以此逃避还款。案件侦破后,钱某仅主动退还赃款3万元,绝大部分被骗资金未能追回。
法院审理认定,钱某的行为在形式上虽表现为“民间借贷”,但其隐瞒巨额负债状况、虚构借款事由、款项用途与承诺严重背离、事后逃匿等事实,足以证明其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其行为本质系诈骗犯罪,而非民事借贷纠纷,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
近年来,“借贷型”诈骗犯罪频发,犯罪分子往往利用特定职业身份或熟人信任关系,以“高息借款”为包装,将诈骗行为伪装成民事纠纷,极具迷惑性。本案中,钱某身为金融机构从业人员,本应恪守职业操守,却将银行工作赋予的“信用背书”异化为敛财工具。
法治社会绝不允许任何主体利用职业便利或信息优势行不法之事,司法对此类“精准围猎”弱势群体、损害社会诚信体系的犯罪行为始终保持“零容忍”态度。广大群众务必摒弃“高息保本”的投机心理,正规金融渠道不存在月息3%以上的无风险理财项目,即便对方是银行职员、熟人好友,大额出借资金前也要核实真实用途与还款实力,一旦遭遇对方失联、无力兑付等情况,第一时间报警维权。金融机构亦需压实内部管理主体责任,常态化开展员工经济状况、私下借贷行为排查,严格约束从业人员私下向客户集资借款等行为,从源头堵塞职务衍生犯罪漏洞。
(白河县人民法院 吴治衡)
(责编:张若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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