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缔约过失责任纠纷案件,认定企业在招聘过程中违背诚实信用原则,依法判决企业赔偿求职者相应损失,明确录用通知并非一纸空文,企业招聘承诺必须守信履约。
2024年5月底,李某某参加某企业岗位面试并顺利通过。为顺利入职新岗位,李某某辞去原有工作。2024年7月,该企业向李某某正式送达录用通知书,明确录用其为项目营销总监,拟定2024年8月入职,并对劳动合同期限、试用期、薪资待遇等关键内容作出明确约定。
然而,自录用通知发出后,该企业多次随意变更、延后入职时间。2024年8月,企业告知入职时间延后至当月中下旬,并表示无法确定具体日期;2024年9月,再度通知入职时间推迟至国庆假期之后;2024年11月,直接告知入职时间无法确定;2024年12月,又以项目筹备出现问题为由,搁置入职事宜、不作明确安排。
李某某认为,企业反复失信、无故拖延入职的行为,严重损害其信赖利益,已构成缔约过失,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企业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查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订立劳动合同前的磋商阶段,同样受诚实信用原则约束,双方均负有法定先合同义务。企业出具的录用通知书,是明确的缔约要约,足以让劳动者产生合理入职预期,劳动者基于该通知作出的离职、待岗等行为,依法形成受法律保护的信赖利益。
该案中,涉事企业在未核实项目运营条件、未确定岗位是否落地的情况下,贸然发出正式录用通知,又多次单方面变更入职时间、无限期拖延入职,直至案件开庭审理仍未落实入职事宜,明显违背招聘诚信原则和先合同义务,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赔偿责任。李某某在企业多次推迟入职、明确告知无法确定入职时间后,未及时调整择业计划、主动寻求新的就业机会,对自身损失的扩大存在一定过错,应当自行承担部分责任。
结合双方过错程度、行业平均薪资标准及原告实际支出,法院最终依法判决该企业赔偿李某某信赖利益损失、体检费、交通费等相关损失。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供稿)
(责编:张若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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