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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包装“撞脸”不可取 仿冒商品装潢构成不正当竞争

2026-09-11 15:53:46   

近日,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一家纸巾企业曾因仿冒知名品牌纸巾包装装潢涉诉并达成和解,约定再次侵权需赔偿不低于10万元。时隔两年,该企业再度推出外观近似的纸巾产品,被权利人诉至法院。

据了解,某纸业公司系“洁某”纸巾品牌权利人。此前,另一纸巾生产企业因在产品外包装上使用与“洁某”纸巾近似的包装装潢,被诉至法院。案件审理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协议明确约定,若该企业继续生产包装装潢近似的产品,权利人有权继续追责,企业需承担不少于10万元的赔偿责任。

和解两年后,该企业推出“柔某佳”纸巾。某纸业公司发现,这款纸巾整体包装外观与“洁某”纸巾高度近似,攀附品牌意图明显,再次向郫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对方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合计15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洁某”纸巾在市场上具备较高知名度,其包装装潢能够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包装装潢。涉案“柔某佳”纸巾使用近似包装装潢,极易让消费者误认为该产品与“洁某”品牌存在关联,构成混淆行为,属于不正当竞争。

案涉和解协议系双方自愿签署,该企业在签约时,已经清楚知晓再次侵权所要承担的法律后果,协议约定内容具备法律效力。法院综合考量侵权性质、涉案包装知名度等因素,依据和解协议约定,判决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10万元。

【法官提示】

市场经营中,部分经营者企图走捷径,通过仿冒他人有一定影响力的商品包装、装潢“搭便车”“傍名牌”,误导消费者。此类混淆行为不仅侵害权利人合法权益,欺骗消费者,更会破坏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属于法律明确规制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供稿)

(责编:张若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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