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达州市大竹县人民法院石子人民法庭妥善调处一起离婚纠纷与赡养纠纷关联案件,明确继父母与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拟制血亲关系,不因婚姻关系解除而自然消亡。
原告易某与被告黄某系再婚夫妻,共同生活26年,2026年双方因性格不合起诉离婚。黄某同时将易某的亲生女儿小黄诉至法院,主张赡养责任。小黄1岁时随母亲与黄某重组家庭,由黄某抚养长大,因父母离婚,对是否仍需赡养继父产生疑惑。
承办法官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释法明理,阐明双方形成法律认可的拟制血亲,权利义务不因生母与继父离婚而消除。经温情劝导,小黄感念养育之恩,自愿一次性支付赡养费3万元,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该案依法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既是生动普法,也引导群众正视超越血缘的养育责任。
(达州市大竹县人民法院供稿)
(责编:张若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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