插画师作品被铸成NFT数字藏品,发行平台抽成获利却未标注作者,收到侵权投诉后未及时处置,作者诉至法院,平台为何被判连带赔偿?
近日,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涉NFT数字藏品的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依法认定未经权利人许可将他人美术作品铸造成NFT数字藏品上架交易的行为侵害著作权,运营NFT交易平台的公司因深度参与作品运营、未尽权属实质审查义务且收到侵权通知后未及时处置,应在过错范围内承担相应连带责任。
原告陈某某系独立插画师,创作“八仙系列”“三国系列”“九路财神系列”等32幅美术插画作品,于2023年12月至2024年4月首发,并取得作品登记证书。
2024年8月,成都某有限公司未经陈某某许可,与某数成都某公司未经陈某某许可,与某数字藏品交易平台运营主体某公司签订《著作权转让合同》,有偿转让涉案30余幅作品,收取转让费24300元。平台公司将其中22幅铸造成NFT数字藏品,通过合成、空投等形式发行,并提供二级市场寄售交易服务,按交易金额收取4.5%手续费,全程未标注真实作者信息。2025年2月,陈某某多次投诉,提交权属证明及错误版权登记已被撤销的材料,但平台未及时下架,直至诉讼材料送达后才处理。陈某某诉请停止侵权、连带赔偿150000元,并发布公告澄清著作权归属。平台公司辩称,其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及技术服务,应适用“通知—删除”规则,且对权属争议不知情,不应赔偿。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的核心在于厘清NFT铸造与交易行为的法律定性以及平台注意义务的边界:关于侵权定性,将美术作品数据化并写入区块链,属于数字化复制行为;NFT上架交易后,公众可在选定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主要落入信息网络传播权控制范围。NFT交易未发生有形载体物理移转,不产生物权变动,不属于发行行为。数字化复制被信息网络传播行为吸收,相关公司侵害了陈某某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关于平台责任,署名权具有人身性、不可转让,平台未标注真实作者信息,侵害署名权。平台并非仅提供基础技术服务,而是深度参与采购、铸造、首发发行全过程,并从每笔交易中抽取4.5%手续费,具有更强审核能力和控制力,依法负有更高实质审查义务。其未核实转让方是否具有合法授权,收到有效投诉后未及时断开链接、下架,主观过错明显,应对损害扩大部分承担连带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二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成都某公司向陈某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10万元,某平台公司在5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同时发布公告澄清涉案作品著作权归属。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李佳亭)
(责编:张若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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